租金

房東有時低報租金以降低申報綜所稅

【MyGoNews廖賢龍/ 台北報導】低報房屋租金?沒關係!國稅局會幫你調回來並依此課稅。國稅局表示,如果房東申報租金價格低於當區域租金水準價格太多時,國稅局可依法調高該租金至合理水準,再依調整好價格核算房東的綜合所得稅。

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: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時,其約定之租金,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,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。該局指出,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是1983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,修訂該款的立法理由,乃鑑於社會經濟發展結果,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以約定較低的租金,藉以規避稅負,稽徵機關原可逕行實地調查,核定實際租金數額,但這項逐項調查工作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不便或苛擾情事,為簡化稽徵作業,便增定第5款條文,明定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,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最近有一案例,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其投資的A公司,每月租金2萬元,經該局查得其約定的租金,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,乃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調整該房屋租金收入,核定增列租賃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。甲君不服,主張核定租金太高,並檢附租賃合約書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,請重新核定等情,但經實地調查該房屋鄰近租金情形,平均每坪每月租金509元,較該件標準租金每坪每月385元為高,而甲君僅列報平均每坪每月租金120元顯屬偏低,申請人主張自無足採,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。

台北市國稅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時,若約定的租金有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情形,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,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。